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建立医院与医药、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医药代表及供应商在医院的各项活动,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规范接待医药代表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集中接待管理部门
由药剂科、医学装备部分别负责相关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工作交流等工作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
每周二、周四为医药代表接待日;有特殊要求时,由相关科室报集中接待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时间、地点。
四、接待地点
医药代表接待室(萍矿总医院办公楼五楼501室 、512室)
五、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药品需提供江西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页面打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六、接待要求
1.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预约登记,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2.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
3.医药代表提供的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由集中接待管理部门审定。
4.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5.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
纪委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